2005.4.19 (本贴双休日不更新)
“第三只眼看法制”——关于事实与证据的初步探讨(续昨)
昨天的最后一段,自我觉得“想要表达的真实意义”,由于文字的组织有误,可能会让人有所歧义及思路混乱。前一整句,主要是想“着重”,在审理的三截论抽象过程中,“事实的论定”在全过程中所具有的“举足轻重”的作用及意义。而后半段,由于在初始码字前,已有打算在文章末尾提一下“事实论定”中的“认定”方式,在三种方式中的“主导领携作用”。这其中的“内涵”想来实在头绪众多及潜力无穷,因此想放在以后另文试述。。。由于两段“意义”,行文时没注意,“跳跃式链接”,自已事后看来,总感到有“逻辑上的混乱”和“意义表达上的不到位”。
再延续原来文字的思路:“事实的论定”之所以在审判全过程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甚至更甚于“证据的确凿”,不仅由于纯学理演绎上的“需要”(这以后会详细全方位扩展论述),而且在具体现实操作上,也可更明晰地梳理清法律审理各阶段的“各个责任”。就以最近这阶段沸沸扬扬的被媒体暴炒的几起“冤案错案”来说,不从道德的或舆论的压力这一角度来探论此事,单单从纯学术纯专业的司法判案角度看,那些当事判案人员可能还认识不到,到底(判案的)哪个环节出了问题,最多是那些检查院起诉部门所列示的“证据”有问题。毕竟,传统的定案焦点在于“人证物证”,传统司法直线理念:只要“人证物证齐全”,那这案子就是板上钉钉,硬梆梆的错不了。
当然,就算此类案子以后真的翻案,那些经办人员也最多以“中国式的”工作失误来粗糙地进行推托,而不是在“专业范畴”中看看到底是“专业中”的哪个环节出了问题,从而举一反三。可能从大视角看,很多人都会认为“中国的问题,从不存在专业的问题”。。。但我个人认为,任何一位尽责的,有强烈事业心的“专业人员”,在宏观层面上,让“国家迈一大步”,那当然是很难很难的,而尽可能地提升本专业的“品质”,使本专业“迈上一小步”,则是那些“专业人员”应担的责任。。。(待续)
难很难的,而尽可能地提升本专业的“品质”,使本专业“迈上一小步”,则是那些“专业人员”应担的责任。。。(待续)
昨天更新时惊喜发现,本文在“北大法律信息网”的论坛上,被列为“精华贴”,点击这里直接访问
http://forum.chinalawinfo.com/ltPages.asp?lsID=5&id=6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