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终法院开庭了,有十二个人的陪审团。去找了几个律师,都要一万美元以上。因为没钱请律师,就是政府安排的律师。法庭上,她在教会的人劝告下,按照事实说话,她和我,两个唯一的当事人都陈述我没有实施家庭暴力,我都没打过她。但是美国的法律是家庭暴力案件,警察仍然可以根据证据判决有家庭暴力,比如她半夜大哭大叫和喊救命了搞得邻居报警了都是最重要和直接的证据。试想,两个外国人在美国吵闹,耽误十二个陪审员的上班时间来审判,又没有好律师,可能判我无罪吗?
最终法院的判决是文章前面的结果!法院也判决了我半年不许和她见面。 她给我写了十页纸的道歉信,因为她没地方可去,实际上仍然住在我租的房子里。最后走出监狱,那个监狱的警察给了我一句忠告,我不知道是否走出监狱的人他都会给一句忠告。他说,“远离女人,特别是危险的女人!”(他说的英语原文:“Do not touch woman, if too dangerous woman, keep away! 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