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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新规 个人可设境外公司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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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主题网址: http://bbs.calsunshine.info/ftopic37941.html
kk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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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时间: 周一 10 24, 2005 8:31 上午
外汇局新规 个人可设境外公司融资
by
kkid
发贴于 加州阳光 http://bbs.calsunshine.info/sutra159897.html#159897
2005年10月24日 06:47 北京晨报
国家外汇局颁新规放宽境内非公企业融资渠道,下月起执行
晨报讯(记者 李若愚)国家外汇管理局昨天颁布《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境外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放宽了境内非公经济企业的融资渠道。
国家外汇局称,将从11月1日起执行的该《通知》明确允许境内法人和自然人以特殊目的公司的形式设立境外融资平台,在国际资本市场上从事股权融资活动,以满足境内企业发展的资金需要。
同时,外汇局今年上半年颁布的两个相关通知将停止执行,其对境内企业境外融资设定了较严格的审批程序,例如:以个人名义设立境外公司要经外汇局审批;以境外公司并购境内资产需经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和外汇局的审批,且须严格考察境内外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今,新规变审批制为登记制,只要特殊目的公司按规定办理了外汇登记及变更手续,企业即可按规定办理相关的资金流出入等业务。
此外,新规将有助于国内民营企业以“红筹”形式境外上市。按规定,特殊目的公司完成境外股权融资后,可对境内开展直接投资活动,如:购买或置换境内企业中方股权、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购买或协议控制境内资产和购买境内资产等。这些都是民企境外上市融资的必要手段。
另一方面,新规也设法防止境内资产非法转移境外,例如,规定境内居民从特殊目的公司获得的收入应于取得之日起180天内调回境内。
据介绍,新规旨在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精神,扶持境内高新技术产业和创业投资行业的发展。以前,部分民营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境外融资活动缺乏公开、透明的法律保障和规范,中外投资者权益得不到充分保护,资金流出入有一定障碍,并且游离于国家的统计监督体系之外,容易引发企业权益流失和资本违规外逃。
●名词解释
特殊目的公司:境内居民法人或境内居民自然人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进行股权融资(包括可转换债融资)为目的而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
返程投资: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对境内开展的直接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购买或置换境内企业中方股权,或者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及通过该企业购买或协议控制境内资产,或者协议购买境内资产及以该项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向境内企业增资。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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